(臺中訊)房市正夯,經常有營業人詢問以預售方式銷售房屋開立統一發票時,應特別注意那些事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建商出售預售屋時皆會與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除載明買賣標的內容外,更重要的是約定價金之給付時間與方式。建商通常會按其約定收款名目(如訂金、按工程期應給付金額、尾款金額等),收取各該款項,並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其中常有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預售屋買賣尾款之情形,其開立統一發票時限,為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3日內。
該局進一步表示,建商以預售方式銷售房屋並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如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依照財政部規定,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陳世豪 (02)23051111轉75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9/25
2014年9月25日 星期四
2014-09-25:建商以預售方式銷售房屋並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者其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
2012年9月20日 星期四
2012-09-20: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時如何開立發票釋疑
主旨: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銷售預售屋與乙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乙公司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其後續房屋及土地款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案,函復如說明。
說明:二、本案甲公司既同意乙公司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公司承受,除應留存該2公司之讓受契約以供查核外,應由乙公司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
註:讓與價格=已付土地及房屋款+讓與價差
2012年6月11日 星期一
營業人承包工程,工程尾款因故未經收取,仍須按合約所載之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工程,嗣因工程款給付糾紛致經協議以工程尾款抵付賠償,此未收取之工程款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轄內某營造業甲公司於97年間承攬A廟宇整建工程,其中工程尾款150萬元,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A廟宇,經國稅局查獲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甲公司主張因系爭工程違約金事件與A廟宇達成和解協議,就結算工程尾款420萬元,甲公司同意其中150萬元屬對A廟宇之捐獻款,故該筆款項實際並未收取,自應從工程收入款中扣除,不應對其補稅處罰等由,提起復查,經國稅局駁回確定。
國稅局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既為營造公司,即屬包作業,且其與A廟宇簽訂之工程合約書載明工程完工驗收合格時,A廟宇即應給付工程尾款,此時甲公司即應依上開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A廟宇。縱使該工程尾款嗣經和解協議其中150萬元視為捐獻款而未收取,惟此捐獻款非屬追減工程款,尚不得視為工程款項之減少而逕以工程尾款抵扣,甲公司不得因此免除開立統一發票與報繳稅款之作為義務。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完成申報繳納營業稅之義務,並非以營業人已實際收取銷售額及銷項稅額為前提。營造業承包工程,時有因工程延宕違約被處罰款,或因施作過程造成損害賠償,而與業主達成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或補償金等情事,惟此均與營業人應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切勿認為工程款未收訖即可免除開立發票之義務。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科 周錦瑩 04-23051111轉812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6/11
2010年2月3日 星期三
承包土木建築工程等包作業營業人應依承包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之時,即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點,係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亦即依工程合約,承包人於其應收工程款請求權可以行使時,即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公法上義務。進一步來說,營業人簽訂工程合約並依約施作工程,即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即應課徵營業稅,故營業人如有承作工程之事實,即為銷售貨物,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所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並依同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尚不因私權契約之解除或無效之認定,而解免其依法令所應負繳納營業稅之義務。
該局並舉實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因承包興建大樓工程與乙簽訂工程合約,約定請款方式為「每期按月計價請款」及「工程完成領取使用執照並同時辦理工程結算」,甲公司依約施作,施作完成後結算工程款並驗收完畢,惟嗣後因雙方對工程內容及工程品質屢生爭議,甲公司雖主張因工程爭議,乙並未依約定時間支付工程款,故未於稽徵機關開始調查之前即依規定開立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處罰並不合理等語,循序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甲公司與乙簽訂工程合約並依約施作工程,即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應課徵營業稅,甲公司自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所規定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亦即甲公司應於有應收工程款請求權可以行使之時,即行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並依同法申報繳納營業稅,至嗣後倘雙方當事人發生契約爭議,營業人非不得分別依爭議型態據以辦理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尚不得因私權之爭議而卸免其依法應負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之義務,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一定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依法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3
2009年1月1日 星期四
營造廠如何開立發票?
1-1.包工包料(包作業)-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215)
1-2-1.包工不包料(勞務承攬業)-以收款時為限(215)(216)(217)(218)
1-2-2.對於營造業包工不包料工程業主購料憑證之查核
(財政部75/12/22台財稅第7575978號函)
1-2-3.營造業包工不包料工程應按實際承包工程價額課稅
(財政部77/05/19台財稅第760138940號函)
2-1.保固款或保留款:包工包料-應於保固期滿日(215)
2-2.保固款或保留款:包工不包料-則於實際收到該保固款時(215)
3.如期完工之獎勵金(營業)(219)
(財政部69/02/26台財稅第31620號)
4.逾期損失或罰扣款(營業)(220)
(財政部75/07/26台財稅第7555737號)
5.工程款追加減(營所)(227)-追加減視為同一工程,變更工程視為新工程
(財政部60/03/03台財稅第31497號)
6.聯合承攬進項憑證之開立方式(營業)
(財政部99/02/23台財稅字第09800573920號令)
7-1.將營造業登記證提供他人不法投標工程開立發票者應嚴予查處
(財政部79/08/30台財稅第780458461號函)
7-2.以登記證供他人投標代開發票者除嚴處外其收取代價不課營業稅
(財政部87/06/02台財稅第871938679號函)
7-3.提供登記證予他人投標代開發票除嚴處外其溢繳稅款核實退還
(財政部88/04/22台財稅第881909197號函)
8.221-224
、233
、244
、248-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