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民蔡先生問:他考量到臺南市將升格為直轄市,為個人理財規劃,想先將其位於台南市安南區的土地贈與給其孫子,贈與稅免稅額及贈與土地價值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之免稅額,每人每年為220萬元,而贈與總額係採同一年度歷次贈與額累積計算,並非以單次贈與額為計算基準。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故如贈與標的土地面積為10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2萬元,蔡先生如在今年度並無其他贈與行為,則本次贈與總額為200萬元,尚未逾贈與稅免稅額,故贈與人蔡先生於本次土地贈與係屬於免稅,但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2010/02/22 經濟日報】
2010年2月22日 星期一
稅務問答/贈地-每年免稅額220萬元
2010年1月25日 星期一
稅務問答/夫妻年贈子440萬-各贈220萬才免稅
八德市林女士問:我們夫妻兩人育有一子,如我們贈與兒子440萬元是否不會課到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適用於贈與發生於98年1月23日後之案件),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係以每個贈與人個人當年度贈與來計算,年度係採曆年制,即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1年。故以林女士的情形,在當年度無其他贈與之前提下,其子可取得440萬元之現金,且林女士夫妻兩人之贈與均未超過免稅額。惟如林女士誤以為夫妻之財產是共同的,而直接由林女士或其夫之銀行帳戶轉帳440萬元予其子,則贈與總額為440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元,贈與淨額220萬元而需課徵贈與稅22萬元,差異甚大。
【2010/01/25 經濟日報】
2009年12月7日 星期一
贈與子女-抓住黃金月
把握年底黃金節稅月,在短短二個月內,每人財產贈與免稅額上看440萬元,為人父母者,若子女計劃年底或明年結婚、置產,利用黃金節稅月,合計贈與千萬元財產將完全免稅,錯過年底就得再等一年。
財政部提醒民眾,明年每人全年贈與免稅額為220萬元,今年還未動用免稅贈與額度者,要把握最後一個月。想要快速贈與財產者,則可進行跨年贈與,年底與明(99)年1月即屬黃金時段,包括現金、不動產、股票或黃金等財物,在這兩個月內,合計送出的財產總價不超過440萬元,就可以完全免繳贈與稅。
高所得父母若有計畫移轉名下財產給子女,除可運用每人每年的贈與免稅額外,還可以利用子女婚嫁前後六個月時間,搭配全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與婚嫁財物免稅額(100萬元),父母各自可贈與子女的免稅財產最高可達320萬元。
財政部說,依據遺贈稅法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額100萬元以內,可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婚嫁贈與是按子女結婚人數計算,即使多位子女同一年度結婚,父母均可各自贈與每人100萬元。
【2009/12/07 經濟日報】
2009年3月24日 星期二
修法前後之贈與稅免稅額如何計算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自98年1月23日起生效,該日以後發生之贈與案件,均按新稅率10%計稅,免稅額由111萬元調高至220萬元;但該日(即98年1月22日)以前之贈與案件仍適用舊法規定,只有111萬元免稅額,超過111萬元部分,仍按舊稅率課徵贈與稅,其已繳納之贈與稅不予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假如林君98年1月1日贈與林小弟現金70萬元者,林君98年1月23日以後可再贈與現金150萬元給林小弟,不用課徵贈與稅。假如林君98年1月1日贈與林小弟現金150萬元,適用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及贈與稅率4%,須繳納贈與稅15,600元,倘林君於98年1月23日以後再贈與現金70萬元給林小弟,因其前次贈與已使用111萬元的免稅額,以本案例98年1月23日後再次贈與,本年度贈與免稅額尚有109萬元可核認,故林君本年度第二次贈與現金70萬元仍未超過法定免稅額,不必課徵贈與稅,雖然兩次贈與金額合計未超過220萬元,但98年1月1日所繳納之贈與稅15,600元仍不予退還。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該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http://www.ntx.gov.tw)諮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