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4日 星期二

修法前後之贈與稅免稅額如何計算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自98年1月23日起生效,該日以後發生之贈與案件,均按新稅率10%計稅,免稅額由111萬元調高至220萬元;但該日(即98年1月22日)以前之贈與案件仍適用舊法規定,只有111萬元免稅額,超過111萬元部分,仍按舊稅率課徵贈與稅,其已繳納之贈與稅不予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假如林君98年1月1日贈與林小弟現金70萬元者,林君98年1月23日以後可再贈與現金150萬元給林小弟,不用課徵贈與稅。假如林君98年1月1日贈與林小弟現金150萬元,適用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及贈與稅率4%,須繳納贈與稅15,600元,倘林君於98年1月23日以後再贈與現金70萬元給林小弟,因其前次贈與已使用111萬元的免稅額,以本案例98年1月23日後再次贈與,本年度贈與免稅額尚有109萬元可核認,故林君本年度第二次贈與現金70萬元仍未超過法定免稅額,不必課徵贈與稅,雖然兩次贈與金額合計未超過220萬元,但98年1月1日所繳納之贈與稅15,600元仍不予退還。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該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
http://www.ntx.gov.tw)諮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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