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3日 星期五

列報養護機構扣除額,應提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養護機構出具之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付與養護機構之費用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如該養護機構非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將遭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另依財政部函釋規定,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之規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中列報養護中心費用80,000元遭剔除,甲君不服,主張扶養親屬乙君因行動不便,須長期照顧,已取具合法立案之私立護理之家機構收據,依規定可列報系爭醫藥費,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該養護機構既非屬由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所開立之收據,否准認列系爭扣除額,於法並無不合,判決駁回甲君之訴。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養護機構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者,需提具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養護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供稽徵機關審核,以免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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