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1日 星期三

以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核准免稅後改變用途應補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以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經主管機關核准免徵貨物稅,如未按原申請核准用途使用或轉讓,而不合於免稅要件者,應依法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補繳貨物稅。


該局說明,補繳貨物稅計算方式係按該主機或冷煤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出廠或進口之貨物稅完稅價格,減除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平均法計提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計算。例如:甲廠商原於93年1月1日以10萬元買入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經核准免稅,耐用年限為5年。後又於95年1月1日變更其用途為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使用,該廠商並主動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補繳貨物稅,其應補繳稅額計算方式如下:冷凍冷藏設備之貨物稅完稅價格10萬元,減除按所得稅法計提2年折舊33,333元後之未折減餘額66,667元,按15﹪稅率計算補繳貨物稅,故其應補繳貨物稅為10,000元[(100,000元- 33,333元)×15﹪=10,000元]。廠商如未經補稅即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經稽徵機關查獲,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除補徵貨物稅外,並按補徵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該局提醒,業經核准免徵貨物稅之主機或冷媒壓縮機,如有轉讓或改變用途,應儘速向其所在地國稅局主動申請補稅,俾免受罰。


審查三科 陳稽核 02-23113711分機170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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