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之薪資支出,必須確有僱傭關係及執行職務事實,有實際給付者,應詳為保存薪資受領人基本資料、薪資明細清單、薪資印領清冊及支付證明等資料,以減少困擾。營利事業遭檢舉虛報薪工資案件,常見納稅義務人誤解遭虛報或溢報薪資型態如下:
1.員工實際收到薪資金額為營利事業扣減全民健保費、勞保費等項目後之薪資淨額,致納稅義務人誤解扣繳憑單薪資總額溢報,呼籲營利事業請詳予記載薪資結構明細,以利稽徵機關勾稽。
2.營利事業雇用短期臨時工,因屬短期僱傭關係對列報其薪資之對象較無印象,呼籲營利事業應保留薪資受領人基本資料及支付證明,並輔導薪資受領人於印領清冊上親自簽名,以減少雙方糾紛。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若經查獲虛報薪資費用,除予以處罰外,情節重大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責。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蔡妙萍 04-23051111轉7332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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