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9日 星期日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為政治獻金捐贈者

某公司會計陳小姐問:公司97年度結算本期損益為盈餘150萬元,帳列累積虧損100萬元,依政治獻金法之規定,97年度可否列報政治獻金之捐贈?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故營利事業如帳列有累積虧損而未依規定彌補時,即不可為政治獻金之捐贈。
次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指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其科目分類如下:……三、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指未經指撥之盈餘或未經彌補之虧損。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業主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應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及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臺南市分局說,該公司97年度結算本期損益為盈餘150萬元,97年度以前之累積虧損100萬元,若以97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依上開規定,應俟98年度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虧損撥補議案後,始可列帳。也就是98年度先行彌補累積虧損後,即可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為政治獻金之捐贈。
臺南市分局黃秘書 06-222096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2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