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0日 星期一

呆帳申報須附證明文件

臺南市某營利事業來電詢問:應收帳款被倒帳致無法收回時,應檢具何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的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營利事業在發生呆帳損失時,應依照不同的情況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憑以申報核認,確保自身權益。
                     【2009/03/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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