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9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對債務人的確實營業地址辦理催收

    面對金融風暴及 經濟不景氣雙重打擊,造成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的家數驟增,而尚能正常營運的營利事業卻得面對應收款項無法收回,呆帳損失發生機會增加的狀況。南區國稅局貼心的提醒您,應收款項無法收回時,可憑催收證明文件列報呆帳損失,不過,務必特別注意催收地址必須是債務人確實的營業地址。
  該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的各項應收債權,如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致無從行使催收者,得列報呆帳損失的條件,除應取得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換句話說,營利事業對於已經倒閉、逃匿債務人的應收債權,仍應以郵寄方式進行催收,而且郵寄地址必須是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由於營利事業的營業地址常有變更情形,所以行使債權催收時,應先掌握債務人的確實營業地址。該局建議,營利事業可以利用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或是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查詢,確認債務人確實的營業地址後,再進行催收動作,以免取證未符規定。
  該局再次呼籲營利事業,要列報呆帳損失時,務必查明該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並取得催收證明文件;否則,不僅應收帳款無法收回,呆帳損失也遭剔除補稅。
稽核科楊科長06-222102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0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