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0日 星期二

申請延期繳納所得稅案件之復查起算日為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規定期間內(即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或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向原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該局表示,財政部為協助受經濟景氣低迷造成繳納所得稅有困難之營利事業及個人,訂有所得稅延期繳納方案,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補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有繳納困難,並符合規定者,可申請延期繳納,惟如對核定之稅額亦有不服,仍原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訂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並核准展延後之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該局進一步說明,查迭有申請延期而對核定稅捐併有不服之納稅義務人,因誤解復查期間之起算日,而遭訴訟裁定不合法之案例,爰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又96年度所得稅之補稅案件,已陸續發單,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誤解復查期間之起算日,而造成「程序不合」,影響自身權益,如擬申請延後繳稅,且對核定內容亦有不服者,應另案申請復查。如有任何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二科陳錦桃 04-23051111轉825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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