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7日 星期五

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免納所得稅

  近來國稅局接獲多位民眾詢問有關個人依國民年金法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是否應申報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個人依該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至領取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係屬政府之贈與,免納所得稅。
 該局又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之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應不得超過2萬4千元。
服務科鄭科長 06-229800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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