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7日 星期二

郵局定期存款利息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領取郵局定期存款利息的民眾,請注意囉!該定期存單之利息所得並非免稅所得,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審核96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不少民眾漏報取自郵局定期存單之利息所得,遭補稅並受罰。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民眾誤以為只要是郵局給付之利息都屬免稅所得,惟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個人於郵局開立存簿儲金帳戶,存款本金在100萬元以下,按活期儲金利率給付之利息,此部分屬免稅所得,但本金超過100萬元以上部分,郵局不給付利息;另外,若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郵局,經按定存利率給付之利息,則屬應稅利息所得,郵局須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民眾亦須按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要將領取之郵局定期存單利息所得一併申報,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審查二科郭科長  06-2223111  轉121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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