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2日 星期四

納稅人挑戰公權力之代價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得要求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示有關帳簿文據接受調查及備詢,若拒絕調查、備詢或拒不提示者,將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臺幣(以下同)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次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經通知拒絕,第一次裁罰者處3千元罰鍰;連續拒絕,第二次裁罰者處9千元罰鍰;第3次及以後各次裁罰者,每次處3萬元罰鍰。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接獲稽徵機關調查通知時,有上開情事者,切莫因輕忽疏失致違反規定而遭致罰鍰處分。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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