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4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經營之營業項目變更,應辦理變更手續,俾免擴大書審產生異常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業務,若與原設立登記之營業項目不符,或有變更時,請記得應先辦理變更登記,俾免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時,因採變更後之行業代號純益率調整申報,若與原登記經營之行業代號純益率不符,將會產生異常而被列為查核對象。


國稅局表示,去(97)年該局在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擴大書審異常案件時,發現不少營利事業營業項目雖已變更,卻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便自行依變更後之行業代號純益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申報,因各行業之純益率不盡相同,電腦勾稽不符就列為異常,此類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案件,除須列入查核外,若經輔導後仍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將會受罰,籲請營利事業今年於結算申報前配合辦理。


小港稽徵所 稅務員 莊素美  (07)8123746 分機603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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