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1日 星期三

檢舉成為新興行業?仍應提供具體事證,始能成案

  近來在景氣不佳及失業率攀升的衝擊下,不少人因檢舉獎金而不斷向各地區國稅局提出檢舉逃漏稅,惟綜觀這些檢舉案,大都是利用報章雜誌及網站登載之公開資訊,或沿街抄錄店家名稱,臆測營業人逃漏稅,因未提供具體事證,國稅局依規定不予受理,卻常引起檢舉人誤認為國稅局故意拖延、刁難檢舉人或瀆職。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民眾檢舉逃漏稅,如依檢舉人提供之具體事證因而查獲之逃漏稅案,可就裁處罰鍰提撥20﹪檢舉人獎金,每案最高480萬元,若依檢舉內容無法查獲逃漏稅或未達裁罰標準或罰鍰無法徵起時,即無法給予獎金。提撥獎金之目的即是在杜絕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故檢舉人舉發逃漏稅案件一定要提供明確的違章事實與具體證據或來源;否則僅以臆測或推論,在無具體證據下指控他人逃漏稅,不但無助於稽徵機關節省查核人力與稽徵成本,反而對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造成困擾。
 因此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時,檢舉書的內容務必具備人、事、時、地、物之要件,也就是:被檢舉人姓名、地址、違章漏稅事實、涉案期間、發生地點、短漏報之金額及相關具體證據,以及可供調查之資料與線索,俾供稽徵機關及時查核。
審查三科曾科長 06-229804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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