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2日 星期四

個人所有之房屋為法院查封拍賣,拍賣價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應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發現納稅義務人A君所有之多筆房屋,經法院查封拍賣,A君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致遭補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所有房屋被法院查封拍賣,拍定價格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所屬年度,併課該所有權人之綜合所得稅。如未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之相關證明文件,應按各該年度財政部公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房屋經法院查封拍賣之情事,其拍定價格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應核實申報併課綜合所得稅,如因不諳稅法而漏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權益受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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