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6日 星期一

您不可不知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規定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的學費,在98年申報97年度綜所稅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由原來每戶改成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萬5千元為限。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和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
另外,如果子女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而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屬於薪資所得不是「政府補助」,因此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呼籲,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申報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子、女」之教育學費始得列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孫子女及其他受扶養親屬不適用該項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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