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9日 星期日

納稅義務人既有所得,自應依法申報,尚難以未接獲扣免繳憑單而免除申報義務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張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營利、利息及其他等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張君不服,主張其未收到○○公司開立之扣免繳憑單,以致不知該筆所得需繳稅,並非蓄意漏報。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查張君是否領有系爭所得,乃其自身最為明瞭,是如已領有系爭所得,即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申報;又張君可委託他人向原扣繳單位查詢或申請補發,亦可透過網路查詢或親自申請所得資料,尚不能以未收到扣繳憑單,而免其申報之義務。又雖其主觀上無故意違反申報義務之意思,然仍有過失,原處分機關處以罰鍰,揆諸所得稅法規定,並無違誤,乃予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所得,但未收到該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申報該項所得,以免受罰。
法務二科吳科長 06-22210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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