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0日 星期五

公司負責人虛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者,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負責人明知營利事業本身並銷貨事實,卻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給予其他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項行為已觸犯稅捐刑罰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皆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逃漏稅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是以,明知其他營業人並無進貨事實,卻以圖利或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為目的,而開立不實之銷貨發票,供其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係屬幫助他人漏稅之犯罪行為。
該局查核甲君為B公司負責人,92年間明知該公司並未銷貨予A公司,卻填製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400萬餘元交與A公司充當進項憑證。本案經人檢舉,甲君辯稱公司財務係由財務長管理,不清楚實際交易情形等語,惟經該局進一步調查,發現該筆交易資金確有由B公司回流至A公司情事,顯無交易付款事實,且A公司已持該不實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爰以甲君身為公司負責人,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68萬元而移送偵辦刑責。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切勿利用公司名義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若無真實交易行為,不得違法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他人作為漏稅之工具,以免觸法。如對於憑證之取得或給予有疑慮時,可就近洽詢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避免誤觸法網,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楊股長;(02)23113711分機187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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