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0日 星期五

公務機關委外經營收取權利金或租金,應辦理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務機關如有提供場地予給其他營業人使用收取租金,例如:供員工及訪客提取現金之金融機構提款機,或將部分營利事項委外經營,收取權利金,例如:辦理員工及訪客餐飲,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之營業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查核A公務機關90年至96年間委外經營收取權利金或租金,銷售額合計2億1仟8百餘萬元,未按期於次月15日前填寫「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申報並繳納營業稅,而以A機關名義出具未符合營業稅法規定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為憑證,交付予接受委託經營之營業人漏未申報繳納營業稅1千90萬元,另進貨與銷貨雙方均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取得或給予合法憑證之義務。該局除核定A公務機關應補繳所漏營業稅款外,並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從一重處罰;至相對應之進貨營業人,亦應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從一重處罰。


該局呼籲,公務機關委外經營收取權利金或租金,除已列入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收入,並全數解繳公庫准予免徵營業稅外,應辦理申報並繳納營業稅,以免遭致處罰。


法務一科 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187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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