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3日 星期一

不動產因贈與發生之稅捐如由贈與人於死亡前2年內代繳者,應併同計課贈與稅及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女土地,並出資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其代繳之稅款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計算;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說明,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惟該局於查核遺產稅時,發現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提領數百萬元,用於繳納贈與其子女土地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該贈與土地部分雖已依法申報贈與稅,然其代繳土地增值稅部分卻未申報列入贈與總額。而依規定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且可自其贈與總額中扣除,但遺產稅部分,則應將代繳稅捐列入死亡前2年內贈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未併入遺產申報,將被補稅,請民眾多加注意。
審查二科郭科長  (06)2223111轉121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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