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6日 星期四

稅法上也有鼓勵營利事業贊助棒球、高爾夫球等體育活動之規定

(桃園訊) 自從棒球經典賽後,推廣體育活動已成新的全民共識,如何留住好選手、創造好的體育環境,讓國內體育事業蓬勃發展,也是目前政府努力的目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錢贊助棒球、高爾夫等體育活動,除了可以提升我國體育水準,同時可提高企業知名度、社會形象,而且稅法上對於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體育活動之支出,也有可列報為費用,且不受金額限制之鼓勵規定。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68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37200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推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可作為各該事業褔利費列支;但為加強體育活動,該項經費亦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且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之款項,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而上開函釋獎勵體育事業、體育活動之範圍,依財政部69年5月31日台財第34364號函規定如下:(一)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及其所需器材設備之費用。(二)培養或支援運動團隊之費用。(三)支援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運動團體之經費。(四)舉辦或支援運動比賽及經常性之體育活動之經費。(五)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建各種體育場所及運動設備之經費。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本於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精神,贊助國內體育活動,除讓我國體育蓬勃發展,亦可提升企業形象,且相關支出不受金額限制,可作為費用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一舉數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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