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1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遭受竊盜損失不需向國稅局報備,惟需取得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

太保市陳小姐問:公司原、物料遭受竊盜是否應向國稅局報備及該筆竊盜損失如何列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等遭受竊盜發生損失,非屬遭受水災、火災及風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不需向國稅局報備,惟應於事實發生時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及損失清單,嗣後該項竊盜損失無法追回時,得將該筆竊盜損失金額列為其他損失,若該批失竊物受有保險理賠,並應將該筆賠償收入列為其他收入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遭受竊盜損失應妥善保存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紀錄及證明失竊損失清單,以備國稅局查核。
第一課楊課長 (05)3621010分機10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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