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4日 星期六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營利事業及扣繳義務人應於何時申報股利憑單、扣繳憑單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利事業詢問,營利事業於年度中解散後,相關扣繳股利憑單應於何時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又營利事業如於解散或合併時已有配發股利或盈餘分配,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指出,上述10日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二、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三、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四、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日之「次日」起算。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如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及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及上述規定辦理股利憑單、扣繳憑單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審查二科 顏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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