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9日 星期一

兄弟姊妹間欲申報扶養父母,請於申報前先行協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每年所得稅大批開徵期間,常有納稅義務人對其申報扶養父母親被稽徵機關剔除補稅表示疑義,經查大都是兄弟姊妹間於申報前,未事先協商致重複申報扶養,而遭剔除補稅。惟依財政部75年5月14日台財稅第7547425號函釋,即使核定後,只要符合扶養親屬規定者,子女間仍可以協商方式,由核認扶養之一方申請改由他方追認扶養。
國稅局表示,只要子女有扶養父母親,每一位子女均有申報扶養的權利,惟稅法規定僅能由其中1位申報,至於由誰來申報,稅法並無強制規定,故於申報前,最好先行協商,如站在節稅立場,當由適用較高稅率者申報。
國稅局說,如果事實上僅其中1位扶養其父母親,即使經稽徵機關核定由其他子女扶養,而協商又未能有結果,有扶養事實的這位子女,則可以舉證(如父母出具證明)方式,要求稽徵機關核定由其扶養。
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勇成(07)8123746轉605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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