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2日 星期日

納稅義務人虛列捐贈扣除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處以1倍罰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虛列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稅捐稽徵機關仍得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虛列捐贈扣除額,逃漏綜合所得稅,經檢察官審認其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而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規定為緩起訴處分時,對其所為之指示及課予之負擔,係一種特殊的處遇措施,並非刑罰,故該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稅捐稽徵機關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甲君虛列捐贈扣除額,逃漏綜合所得稅,除經該局補徵本稅外,有關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之刑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業經地方法院檢察署為緩起訴之處分,並向指定公益團體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不應再予以處租稅罰鍰。經該局以刑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同不起訴處分確定,稅捐稽徵機關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申經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結果,仍持與該局相同見解,予以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誠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勿心存僥倖而虛列捐贈扣除額,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法務二科張股長;(02)23113711分機193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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