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3日 星期五

獨資商號以負責人名義購買不動產其稅額准予退還之條件

營業人詢問:最近向建設公司購買1間登記在其名下房屋,準備供其獨資商號營業使用,不知其進項稅額可否依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申請退還?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0年4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2249號函釋,獨資商號營業人購買不動產,如經查明係因地政機關規定應以負責人名義登記所有權,且該不動產確係供該商號營業使用之資產,並已依規定入帳者,則該營業人所取得之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並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溢付之營業稅。
小港稽徵所 職稱: 股長 姓名:侯惠月(07)8123746分機607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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