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9日 星期四

買賣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原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退稅請求權5年時效期間應以契約解除日起算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財政部近日核釋土地所有權人(出賣人)及承買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清稅款後,在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前,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共同申請撤銷原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5年,並自該土地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有關土地買賣雙方協議解除契約,共同撤銷原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申請退還已繳稅款之案件,因原核定土地增值稅並無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情事,故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而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辦理。


按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針對上開請求權之起算點,法務部前於90年3月22日以法90令字第008617號令釋規定,應自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並就具體個案判斷。由於土地買賣契約在未經雙方協議解除前,當事人並無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及請求返還已繳稅款之權利,稽徵機關對其繳納之稅款亦無返還之義務,故財政部規定其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應以買賣契約解除之日作為起算點。


財政部賦稅署 98/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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