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7日 星期六

員工分紅費用化後以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發生折價部分,應列為該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員工,以員工分紅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庫藏股獎酬員工等制度獎酬本公司員工者,依現行財政部相繼發布之函釋規定,自97年1月1日起,皆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惟上述獎酬工具中公司以低於買回庫藏股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其涉及庫藏股折價部分,應以員工實際認購股數乘以每股折價計算之庫藏股交易折價總額,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庫藏股交易溢價部分(轉讓予員工之價格高於公司先前從市場購入自家公司股份之平均買回價格),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第4款第3目規定,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因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前,公司不得以低於平均買回價格轉讓予員工,惟於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後,放寬公司得以低於買回價格轉讓予員工,而公司認列薪資費用時之計算基礎係將董事會決議宣告以庫藏股票轉讓員工之日,以每股員工得認購庫藏股票權利之認購權利價值(依現行規定係採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出每股公平價值)乘以宣告轉讓予員工之總股數算出薪資費用,而該選擇權評價模式考慮因素尚包括轉讓予員工價格、存續期間、公司股票之收盤價等六大因素,故當庫藏股折價時(即公司願以低於買回價格轉讓予公司員工認購),其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出之每股員工認購庫藏股之選擇權價值愈大,故其可認列之薪資費用即愈高。惟當公司於庫藏股溢價時,因其出售所得係屬股份交易性質列為免稅所得,基於衡平原則,其庫藏股票為折價時,其折價價值(轉讓予員工價值)將透過選擇權評價模式包含於其內,故包含於該薪資費用內之庫藏股交易折價自不得列為費用,應於員工認購年度(若有約定應符合一定條件既得者,以既得期間屆滿年度),應將該部分已認列之薪資費用轉列其他收入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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