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4日 星期二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雖開立免扣繳憑單仍會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診所負責人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雖已開立免扣繳憑單,仍會就應扣未扣稅款處罰1倍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診所之負責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93年度給付出租人乙君租金1,189,000元,雖已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惟未依規定扣繳率10﹪扣取稅款,短漏扣繳稅額118,900元,經該局查獲,按應扣未扣稅額118,900元處1倍之罰鍰計118,900元。甲君不服,主張業依規定開具免扣繳憑單向國稅局彙報查核,依法已善盡協力義務且納稅義務人已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並無欠繳稅款情事云云,申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嗣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該局說明,財政部65年9月18日台財稅第36317號函規定,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不依法扣繳稅款,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確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惟仍應依法送罰。因此,甲君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即應處罰。


該局呼籲,關於各類所得之扣繳,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已明定其要件及程序,扣繳義務人於辦理扣繳事務時應參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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