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8日 星期三

以子女名義興建房屋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地主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逕以子女為起造人,應以領取房屋使用執照日贈與行為發生日,並以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核算贈與價值,依法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指出,最近審理被繼承人許君之遺產稅案件時,發現其於死亡前3年以自有土地與建商訂立合建分屋契約,其分得之房屋並直接以子女名義登記。按許君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房屋,其分得之房屋應歸屬自己所有,但許君卻逕將分得之房屋,以子女名義登記,已構成贈與財產事實,乃依法核課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地主與建商合建房屋,以他人名義登記,而雙方無對價給付者,應以領取使用執照贈與行為發生日,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追補稅款,若有涉及違章情事還要被處罰鍰,不得不慎!
審查二科郭科長 06-2223111轉122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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