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8日 星期三

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範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屬研究發展部門使用之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費用,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所稱「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係指專供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有關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費用,均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查核某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經查核發現有部分憑證應歸屬文具用品、修繕費、水電費等費用項目,因非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範圍,爰否准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期末已請領而尚未耗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等應轉為期末盤存,亦無投資抵減之適用。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補稅。
(聯絡人:稽核科郭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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