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3日 星期五

後悔申報贈與稅,可以撤銷贈與稅申報嗎?新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後,其贈與稅免稅額如何計算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新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自98年1月23日起實施,贈與稅率調降為10%,最近該局常接獲民眾電話洽詢之前已申報之贈與稅可否撤銷?贈與稅免稅額如何計算?該局指出,已申報之贈與稅,原則上不得申請撤銷,惟如符合下列情況得撤回贈與稅申報:(1)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或以股票為贈與者,經核定稅額並繳清稅款,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撤銷或解除,如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者。(2)贈與之財產,已完成移轉登記,惟贈與人有法定撤銷權,並取具與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法院和解筆錄法院調解筆錄等。準此,贈與人除具備上述可撤銷之情況外,不得以稅率降低為理由,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該局進一步說明,98年度贈與稅之免稅額,發生於98年1月23日後之贈與稅案件,自111萬元提高至220萬元,是該年度贈與稅免稅額之計算,應區分為2段,且分開計稅,前段自9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月22日止,免稅額為111萬元,後段自同年1月23日起,可適用之免稅額,係以 220萬元減除前段已使用之免稅額,由稽徵機關就贈與人剩餘尚未使用之免稅額度計算。舉例說明如下:(1)甲於98年1月1日贈與兒子現金120萬元,同年1月23日再贈與女兒現金100萬元:甲第1次贈與扣除免稅額111萬元後,應繳納贈與稅額3,600元【(120萬-111萬)×稅率4%】;第2次贈與尚有免稅額109萬元可適用(修法後免稅額220萬元-修法前免稅額111萬元),是其第2次贈與100萬元既未逾前揭免稅額度109萬元,故無須課稅。 (2)乙於98年1月1日贈與兒子現金50萬元, 同年1月23日再贈與女兒現金170萬元:乙第1次贈與未逾免稅額111萬元,是尚有免稅額度61萬元(111萬元-50萬元),則其第2次贈與,可適用之免稅額度為170萬元【61萬元+109萬元(修法後免稅額220萬元-修法前免稅額111萬元)】, 是其第2次贈與170萬元既未逾前揭免稅額度170萬元,故無須課稅。該局籲請民眾注意上揭計算及相關規定,以免原預計在免稅額範圍內贈與之民眾,因計算錯誤致須繳納贈與稅,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簡翠玉 04-23051111轉2229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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