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1日 星期四

2013-10-31: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課徵稅基包含售價以外的所有稅費,如買方代賣方履行納稅義務、支付修理等費用或代賣方支付其他債務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0年6月1日開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後,有關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房地,除符合特銷稅條例可排除課稅者外,均應按銷售價格申報課徵特銷稅。該局近期查核發現,買方有代賣方支付款項致短報銷售價格,企圖逃漏特銷稅情形。

該局指出,特銷稅課徵稅基包含售價以外的所有稅費,如買方代賣方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支付修理等費用代賣方支付其他債務等,實際即為購買房地之代價,與支付現金之性質完全相同,申報特銷稅時應以全部售價申報為銷售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出售持有1年未滿2年之房屋,銷售合約中訂定銷售金額2千萬元,據此向國稅局申報特銷稅2百萬元,惟國稅局向買方調查時,買方表示實際支付賣方2千2百萬元,多支付之2百萬元係代書表示為支付特銷稅買方代賣方履行繳納特銷稅的義務,則該售價應包含代為支付稅款2百萬元,故甲漏報銷售額2百萬元,漏報稅額20萬元,並裁處0.25至2倍罰鍰。

該局呼籲,最近已加強選查高價低報特銷稅案件,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低報或漏報銷售價格者,應儘速在稅捐稽徵機關尚未調查前主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以免受罰。

大同稽徵所 蔡股長 (02)2585-3833分機6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0/31


2013-10-31: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免課特種貨物及勞物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物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物稅稅範圍

該局於查核時,發現甲公司於自有之土地上興建廠房,因該廠房竣工至出售之期間,未滿2年,乃自行向該局申報特種貨物及勞物稅,適用10%稅率,並繳納稅款1百餘萬元,經該局審查發現依建物登記資料,該廠房登記原因係第1次登記,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該局乃再函請市政府提供使用執照,發現甲公司確係起造人,該公司銷售廠房土地非屬特種貨物,故該公司銷售廠房土地應免課特種貨物及勞物稅,該局乃依規定辦理退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注意前揭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魏欣瑩 04-23051111轉620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10/31


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2013-10-29:淘寶網路交易四大課稅情形

淘寶網」每天有上萬件之物品進口台灣,許多夜市攤販、路邊十元店販售之日常用品多是淘寶貨,為避免跨國網路交易變成避稅之天堂,各國稅局自今年7月起鎖定透過「淘寶網」進口貨物之消費者營業人進行查核,查核範圍包括個人買家直接或間接向該網站購買之貨物或虛擬商品是否繳納營業稅,或個人買家透過「淘寶網」進口貨物轉售及接受國內買家委託向「淘寶網」進口貨物以賺取手續費之國內代購代付平台業者是否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等等。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項查核專案已進行一段時間,由於許多民眾對上述情況之課徵營業稅規定不甚明瞭,因此常接獲民眾詢問電話,該局乃將跨國網路交易涉及課徵營業稅之情形彙整說明如下:

一、依稅法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持有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繳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另基於加速通關及簡化行政作業,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3千元以下免徵營業稅 。

二、台灣買家向「淘寶網」購買電子書、App等數位商品,單筆支付款項超過3,000元以上,買家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列印或向國稅局索取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三、向境外網站購物,貨物進口轉銷售應辦理營業登記,如果「全部」採網路銷售無實體店面,只要每個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但仍應記得就經營網路交易之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四、國內代購代付平台業者接受台灣買家委託,向大陸淘寶網進口貨物,其向買家收取之手續費屬銷售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納營業稅 。

該局呼籲,喜歡上「淘寶網」購物或透過「淘寶網」批貨轉賣之網路賣家及代購代付平台業者要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罰鍰。

審查四科 許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10-29


2013年10月28日 星期一

2013-10-28:已實際送出或兌領之贈品才能列報廣告費

營利事業為了促銷,通常會運用各種五花八門的廣告,來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其中常見營利事業購入贈品、物品來贈送消費者,達到廣告促銷的效果。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入贈品、物品贈送消費者的支出,可列報為廣告費,但必須注意除了贈品、物品應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外,實際已贈送或兌領部分才能列報為當年度的廣告費。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照規定,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應於購買時先將贈品列入資產項目,在消費者實際兌領時再轉列廣告費;營利事業在購入贈品時,如未先列為資產而直接列為廣告費者,年底時應注意將尚未送出的贈品,轉列贈品盤存並調減廣告費。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鉅額業務推廣費,內容包括產品促銷及廣告活動等費用,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購入贈品時,已全額列報費用,但年底並未將尚未送出的贈品120餘萬元轉列贈品盤存,導致虛增廣告費120餘萬元,甲公司除須補稅20餘萬元,還額外須負擔罰鍰。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購入贈品時,如係以費用科目列帳,年底應特別注意將尚未送出的贈品轉列盤存並調減費用,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綜合規劃科 涂審核員 06-2223111 轉805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10/28


2013年10月25日 星期五

2013-10-25: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親友供住家使用,請記得辦理公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將房屋借與親友供住家使用,如係無償借用,為避免被核定租賃所得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記得須辦理公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將財產借予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本處所指稱之他人,係指本人配偶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另有關財產無償借用之認定,稅法並規定須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者。

高雄國稅局再次提醒, 個人將房屋借與他人供住家使用,有關無償之認定,係以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理公證者為認定依據,公證前之借用期間,稽徵機關仍將依租金標準核課租賃所得,故如目前已有借出房屋而尚未辦理公證者,提醒您,請速辦理公證。

前鎮稽徵所 股長 楊麗惠(07)7151511 分機:615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10/25


2013-10-25:免稅原料因故未製成應稅貨物者不予免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3條規定,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免徵貨物稅。故產製廠商採購應稅原料製造另一應稅貨物,應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規定填具三聯式之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徵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如汽車產製過程中所需原料如輪胎音響冷暖氣機等應納貨物稅之貨物,為避免重複課稅,產製廠商應申辦免稅採購手續,如未依前揭規定辦理免稅手續,自行向市場採購已稅貨物為原料者,不予退稅。另在製造過程中因故未製成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則該項原料自不在應准免稅之列,仍應依法繳納貨物稅,不可誤以為貨物並未製造完成,就不必報繳貨物稅。該局特別呼籲,貨物稅漏稅違章一經查獲,處罰甚為嚴重,罰鍰高達1倍至3倍,不可不慎。

審查三科 張股長 03-3396789轉14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10/25


2013-10-25:以不相當代價買賣公司股份者,小心被補稅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買賣移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移轉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倘有以顯不相當代價移轉時,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並依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釋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補申報。


該局表示,近來查核時發現中部地區某家甲級營造公司股東A君,連同其家族成員以每股12元轉讓該公司持股共計433萬餘股予其他股東B君,雙方並安排5,100萬餘元資金流程,經該局查核銀行資金流程後發現其中4,800萬餘元,以現金提領方式回流至買受人B君帳戶,渠等股票買賣實際交易金額僅為300萬元,A君主張雙方交易為業界通稱之甲級營造牌照買賣,因不包含帳上所有資產設備,是案關股票買賣價格為一般巿場客觀行情價,未涉及贈與情事;惟該局查核該公司股權移轉資料後,發現其移轉標的確為股權,且依營造業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牌照不得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務。渠等藉甲級營造牌照之買賣,安排不實資金流程,意圖規避贈與稅負,經該局依前揭法令規定核算移轉日淨值計7,956萬餘元,減除已收股款300萬元,核定A君等人贈與總額7,656萬餘元,應納贈與稅額765萬餘元,並輔導A君等人於10日內補申報贈與稅,渠等已依限申報,得免以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納稅,勿以取巧虛偽之安排,規避稅捐之繳納,此案例如經查獲並通知補申報而未依限申報者,尚須處以漏稅罰,得不償失。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魏銘賜 04-23051111轉223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10/25


2013-10-25:產製廠商未依規定辦理免稅採購原料手續,自行向市場採購已稅貨物為原料者,不予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廠商產製應稅貨物作為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免稅,而產製廠商採購應稅原料製造另一應稅貨物未依規定辦理免稅手續,自行向市場採購已稅貨物為原料者,不予退稅。

該局說明,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規定,產製廠商應填具三聯式之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徵貨物稅,並將甲聯抽存,其餘二聯於簽章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產製廠商向國內產製廠商直接購用應稅原料者,應將該項申請書二聯,送各該售貨廠商抽存乙聯,丙聯加蓋售貨廠商戳記後,送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並由原料供應廠商填用免稅照。

2.產製廠商進口應稅原料,應將該項申請書二聯一併送請海關核准免代徵貨物稅,並抽存乙聯備查,丙聯由海關加蓋驗戳後,發還產製廠商,持向海關主辦單位換領免稅照。

3.產製廠商自行供應應稅原料者,應抽存申請書乙聯,並在丙聯加蓋廠商戳記後,送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並自行填用免稅照。

該局特別提醒,產製廠商採購應稅原料製造另一應稅貨物,應依規定辦理免稅採購原料手續,始得予申請退稅。

審查三科 張股長 03-3396789轉14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10/25


2013-10-25:中區國稅局將對個人間出租房屋進行查核,出租人如有短漏報情事者,請儘速自動辦理補報補繳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遏止逃漏稅捐,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將針對轄區內個人出租公寓或套(雅)房案件加強查核,以防杜出租人短漏報租賃所得。個人如有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時,應將該筆租金併入取得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或依財政部訂頒費用標準43%)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課稅。

該局刻正蒐集租屋網站張貼之廣告等租屋訊息轄區內大專院校或高中職等學校之校外租賃資訊,以便與出租人申報內容進行比對及相互勾稽,查核出租人是否有短漏報租賃所得。

該局呼籲出租人若有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自動向戶籍所轄稽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如此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否則倘未申報,經該局查獲有短漏報情事者,將依規定補稅處罰,出租人千萬別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可以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林雅婷 04-23051111轉221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10/25


2013年10月23日 星期三

2013-10-23:逾請求權時效之應付股利免轉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營利事業的應付款項如遲遲未支付,為配合營利事業須採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基礎,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至於公司的應付股利是否適用上述的規定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遲遲未支付的股利,即使過了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並不須要轉列為公司的其他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股利」係屬資本之利息,當公司股東會決議分配股利時,公司以「應付股利」入帳的對方科目係累積盈餘,換句話說,公司帳上並未因分配股利而增列費用,因此,公司遲未支付的股利,並不須要轉列為其他收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也就是說,公司之應付股利超過6個月仍未給付者,雖然不須要轉列為公司的其他收入,但必須視同給付歸併各股東的股利所得,各股東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再度提醒分配股利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正確辦理相關稅務申報。

綜合規劃科 郭審核員 06-229805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10/23


2013年10月22日 星期二

2013-10-22:出售未滿2年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農業證明,以免被課奢侈稅!

鍾先生來電詢問,其於民國101年8月間,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農地及其地上農舍,該農地並非都市計畫區內之土地,為何遭國稅局核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並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非屬前揭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上開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係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該局進一步表示,所有權人應出示該管地方稅捐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國稅稽徵機關認定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始可排除課稅。

鍾先生所出售之農地及其地上農舍,因地方稅捐機關核准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書,且無法出示上述相關農業使用文件,核與前揭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不符,致遭國稅局依法補稅處罰。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房地應特別留意相關法律規定,以免觸法遭罰。

審查三科 崔股長 03-3396789轉14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10/22


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

2013-10-21:如何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報您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納稅人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設地﹚抵繳遺產稅款。抵繳土地的價值,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說明,為避免以公設地抵繳稅款侵蝕稅收,及兼顧公設地原始持有者的權益,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特別規定,申請抵繳的公設地,除非在都市計畫劃設前,已經由被繼承人所持有,或在劃設後皆因「繼承」而移轉,可以全額抵繳外,都應按「應納遺產稅額 × (申請抵繳之公設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公式,比例計算各筆公設地可抵繳的限額。另外,財政部10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0000260810號令同時規定,納稅人如申請以多筆公設地抵繳遺產稅,經以上述公式計算抵繳限額後,可由納稅人就該等公設地,自行擇定其中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得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王小華遺產稅案為例,該案經核定全部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200萬元,納稅人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申請以遺產中核定價值各為100萬元、300萬元的2筆公設地抵繳稅款,因該2筆土地在王小華生前「買賣」取得時,就已經是公設地了,所以這2筆公設地可以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2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4000萬元)】。而且,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以該100萬元或300萬元土地中任何一筆或二筆土地的相當持分,抵繳遺產稅額20萬元,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至於其餘180萬元稅款,納稅人必須以現金繳納,或以其他實物抵繳。

徵收科 許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0/21


2013年10月18日 星期五

2013-10-18:營利事業計算境外所得之已納稅額可扣抵限額應以國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為計算基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查核轄區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其申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金額83萬元,經調查係甲公司在A國取得技術服務收入1,857萬元所繳納之所得稅,惟甲公司於計算國外稅額可扣抵限額時,將該筆技術服務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並未減除其所提供之技術服務成本費用。依據收入成本配合原則,甲公司在計算國外所得時,應減除歸屬該筆技術服務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方為該筆境外營業活動之所得。該局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重新計算其國外所得於境外已繳納所得稅之可扣抵限額為15萬元,調整補稅68萬元。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03-3396789 轉 136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10/18


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2013-10-17:行政院院會通過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23條及第33條修正草案,將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表示,行政院今(17)日院會審查通過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23條第33條修正草案,增訂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以及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及相關稽徵規定,同時刪除第33條規定,將短漏報繳貨物稅裁罰規定予以整合,均依第32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說明,稽徵實務上時有查獲免稅貨物未經補稅非法流用案件,惟現行貨物稅條例對於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納稅義務人未為規範,如何遏阻免稅貨物非法流用者之僥倖行為,已列為該部檢討租稅規避及改進措施項目之ㄧ。此外,對於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案件,其納稅義務人亦乏明確規範。因此,為遏阻免稅貨物非法流用者之僥倖行為,並利拍賣或變賣案件稅捐徵起,以維護租稅公平,爰修正該條例第2條第23條規定,增訂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以及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及相關稽徵程序。

又該條例第3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案件之補稅及處罰,不適用納稅義務人,為防止逃漏稅款,同條例第33條並規定營利事業持有未稅貨物案件,應按第32條規定處罰,本次增訂第2條納稅義務人後,如有查獲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案件,將以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免稅貨物持有人納稅義務人,依現行條文第32條第4款規定處罰,爰刪除第33條規定,將短漏報繳貨物稅裁罰案件均依第32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法主要目的在於健全貨物稅稅制及確保國家稅收,俾促進誠實申報納稅及維護租稅公平。上開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後,該部將積極協調立法院各黨團,期能儘速完成立法。

楊科長慧敏 02-23227589
財政部賦稅署 2013/10/17


2013-10-17:跨國網路交易財政部啟動查核,臺北關籲請快遞報關業者,特別注意於報關前必須依規定取得進口人委託書後,再行報關以免受罰

臺北關表示,為防杜跨國網路交易以「化整為零」、「高價低報」方式衍生租稅漏洞,財政部已組成「網路交易課稅專案小組」加強稽核,確保國課。臺北關呼籲快遞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時,應確實依據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7條規定,逐案檢附委託書向海關申請免逐案檢附,自行編號裝定成冊,並妥善保管6個月,供海關隨時查核。如涉有虛報情事且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託報關者,由報關業者負虛報責任。

業務承辦單位:快遞機放組
聯絡電話:03-3938139

黃明照 03-3982901
手機:0978-667109
財政部關務署 2013/10/17


2013-10-17:因經濟因素出售新房地,非屬特銷稅所規範之非自願性因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2戶房地而欲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新房地時,須符合「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之法定要件,且出售後仍需符合同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才可排除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林君於101年間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未依規定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該局查得林君於出售該房地時,名下另有1戶房地,且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各款規定之適用,乃予補稅處罰。林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原係考量配偶醫療方便而購買新房地,嗣因原任職公司之薪資待遇無法維持生活家計,故而轉至別家公司上班並出售新房地,應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之適用,該局以未符合前揭法定要件,仍維持原核定及原處分。

該局進一步指出,本件林君轉換工作並出售房地係因自身經濟考量之自願性任、離職,非屬同一公司之調職,亦非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之非自願因素,核與上揭規定不符。籲請民眾於買賣房地時,應特別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法定要件而遭補稅。

法務二科 林稽核 06-2223111分機809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10/17


20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2013-10-15:捐贈財產予財團法人時,請記得先申報贈與稅並獲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贈與人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之財產,為不計入贈與總額。

國稅局說明,依上揭規定,受贈單位必須具有「財團法人」身分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基於捐贈人將捐贈財產交付受贈單位時,該財產若為應辦理產權登記(如不動產等)者,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是類財產捐贈尚不致產生爭議,惟所捐贈之財產倘屬辦理產權登記(如現金等)者,捐贈人可逕行交付受贈單位,受贈單位於受贈後始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行政院頒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致贈與人被補徵贈與稅款並處罰。

為避免爭議,該局特別呼籲,受贈之財團法人接受捐贈前,請轉知捐贈人倘當年度加計該捐贈金額已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者(98年1月23日後為220萬元),應先向稽徵機關申請審查並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9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10/15


2013-10-15: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當年度應分別查調本人及配偶之所得資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當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與配偶合併分開申報,如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應將配偶該年度所得併同申報。納稅義務人不論是利用自然人憑證透過網路申報系統彙入所得資料或是向國稅局臨櫃查調所得資料,由於當年度其配偶非屬國稅局提供查調涵蓋之所得人範圍,如果納稅義務人僅以本人名義申請查詢,將無法查得其配偶之所得資料,必須另以配偶名義查調所得資料,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因選擇合併申報,但漏未申請查調配偶所得資料併入申報,而發生漏報配偶所得,遭補稅處罰之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會併同提供同一申報戶所得人資料,包括本人配偶未滿20歲子女滿20歲(含課稅年度中年滿20歲)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子女,及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惟納稅義務人如係於課稅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不會併同提供,須分別以本人配偶名義進行查調。

該局同時指出,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其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亦無法併同提供,亦應以配偶本人名義另行查調。又國稅局所提供之所得資料係供申報參考用,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前仍應自行核對檢視據實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到補稅處罰。

法務二科 謝股長 03-3396789 轉 16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10/15


2013-10-15:仲介者假藉形式上買賣土地交易型態獲取之價差利益,應申報為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實際上係仲介土地買賣獲取佣金,卻採行買賣之法律形式以規避仲介土地買賣佣金所得之稅負,將原應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務所得,轉換為個人出售土地之免稅所得,達成規避稅負目的,惟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之實質課稅原則,應以實質上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為準,因此,國稅局仍會按已具備課稅構成要件之實質仲介行為予以課稅。

該局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7年間仲介土地買賣,為規避佣金收入應課徵之所得稅負,假藉形式上之買賣交易型態,分別與地主乙君及買方丙君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先向乙君買進土地,登記過戶在自己名下後,旋即將土地賣給丙君,因甲君並無足夠資力購買該土地,故先向丙君收取出售土地價金3,650萬元,再用以支付地主乙君土地價款3,015萬元,藉此兩次交易價差獲利635萬元,經該局查獲,依實質課稅原則,將甲君買賣土地之價差核定為其執行業務收入,並按財政部訂定之一般經紀人必要費用標準20%計算其必要費用127萬元,核定甲君97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508萬元,除補徵稅款120萬元外,並另處罰鍰60萬元。甲君雖主張其向地主乙君購買系爭土地,均於完成移轉登記後再賣給丙君,所獲買賣土地價差屬個人出售土地之所得,依法應免納所得稅,惟該局復查決定仍予駁回。

該局指出,依據臺灣高等法院乙君丙君買賣系爭土地訴訟事件所作之民事判決,以及甲君在法院作證之筆錄,甲君已證稱其獲取佣金之事實,且指明本件土地買賣是丙君出的錢,並表明如果該土地由地主乙君直接賣給丙君,所賺取的佣金要課稅,若由乙君先賣給他後,再轉賣給丙君時,就僅剩下土地增值稅的問題,而系爭土地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所以以轉賣方式對他較划算,足證甲君係假藉形式上買賣交易型態行仲介之實,經該局再查對甲君等3人買賣系爭土地資金支付之相關資料,乃按實質課稅原則,核認系爭土地買賣價差為甲君之執行業務所得,歸課其綜合所得稅。

該局籲請類此實際上從事媒合地主與第三人進行買賣交易的納稅義務人,縱然是用買賣交易型態賺取價差,仍應以實質仲介土地買賣所賺取之佣金收入,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如有漏報者,儘速自行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避免因漏報而遭處罰。

法務二科 陳股長 03-3396789 轉 16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10/15


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2013-10-14:投資股票配發之股利申報遺產稅小丿步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每年5月至10月是各上市、櫃公司發放股利的旺季,有關遺產稅的申報,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被繼承人投資的公司發放股利的時間點,注意應否列入遺產申報,以免辦理股票繼承過戶時須補報,舟車往返,徒增困擾。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遺產有公開上市或上櫃公司的股票,應注意該被投資公司的除權或除息準日


1.倘除權或除息基準日在被繼承人死亡,則該配發的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屬被繼承人未領取的權利,併入遺產申報;


2.倘除權或除息基準日在被繼承人死亡,則該配發的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屬繼承人的所得,不用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2年7月25日死亡,


1.遺有某上市A公司股票20,000股,該上市公司分配股利的情形為每股現金股利4元、股票股利0.5元,除權基準日102年7月18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已取得領受配發股利的權利,其於死亡時尚未領受的現金股利計為80,000元、股票股利1,000股,列入遺產申報;


2.甲君另遺有上市B公司股票50,000股,該公司分配每股現金股利3元、股票股利1元,除權基準日102年8月20日,係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則該股利有權利領受者為繼承人,核屬繼承人的所得,免列入甲君的遺產申報。

該局呼籲,民眾於申報遺產稅時,倘被繼承人遺有投資額或股票,應注意該投資公司配發股利的除權基準日,以確保申報的正確性,以免發生短、漏報,須多次往返國稅局及過戶的證券商,造成困擾。

綜合規劃科 劉稽核 (02)2311-3711分機161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0/14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所生之孳息屬繼承人所得應依法扣繳(財政部98/09/01台財稅字第09800412250號函)


2013-10-14:納稅義務人應循合法途徑節稅

我國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課稅,所得越高者須繳納較多稅捐,因此常有高所得者利用子女親朋好友名義分散個人所得,藉以規避適用較高之稅率,經國稅局查獲反而遭補稅處罰。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循合法途徑節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較常見的分散所得之方式,主要由高所得者先借用子女員工其他第3人之名義開立帳戶,存入資金後進行投資理財,產生之利息營利所得,則由子女或第3人以較低之稅率繳納綜合所得稅,達到減少租稅負擔的目的。此類案件,國稅局可運用所蒐集資料及查核技巧,釐清資金歸屬,使逃漏實情無所遁形。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年紀尚輕,獲配上市櫃公司股利1百餘萬元,經追查購買股票之資金來源係自叔父乙君帳戶轉入,出售股票之資金則匯入乙君帳戶或由乙君配偶領現。甲君則表示因投資理財之需而向乙君借貸資金,出售股票後即返還乙君。經查證乙君歷年申報綜合所得稅適用最高稅率為40%,主要所得類別為營利所得,投資之上市櫃公司亦與甲君相似,案經乙君坦承甲君帳戶係其所借用,除補稅外並加處1倍之罰鍰。

民眾如有類似情況,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加處罰鍰,而得不償失。

審查二科 林稽核 (06)229803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10/14


2013-10-14:營利事業財務發生困難,可申請加利息分期繳納稅款

高雄市某公司來電詢問:因財務發生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稅款,該如何申請分期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含結算未分配盈餘申報暫繳自繳稅款補徵稅款)及罰鍰,可向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加計息分期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都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已申請停業註銷擅自歇業經主管機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

二、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該局特別提醒遭逢經濟困難的營利事業,只要符合上述條件,應於其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向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每筆稅款以申請一次為限。

鹽埕稽徵所 助理員 劉佳雯(07)5337257 分機:65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10/14


2013-10-14:醫院申報顧問費須為執行業務直接且必要之費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是執行業務者列報相關費用,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尚須證明該費用與其執行業務有直接且必要之關係,方能核實認列。

該局查核甲醫院10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醫院列報支付予乙公司管理顧問費200萬元,查甲醫院本身設有會計室總務室人事室等單位,應有處理行政及管理工作之能力,惟卻又委由乙公司協助處理該醫院之企劃財務會計採購流程人事系統等行政管理事務,顯非為業務直接且必要之費用,經請甲醫院就管理服務工作內容,提示與業務有直接且必要關係之證明文件,因其未能提供,經該局剔除補稅確定。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於列報費用時,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並應備妥該等費用確實為業務所必需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受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羅依萍 04-23051111分機851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10/14


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2013-10-1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尚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3條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除依第25條第26條規定計算所得額,並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者外,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由其營業代理人負責,依本法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業代理人代理前揭外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因該外國營利事業未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非屬我國公司法規定之外國公司,與所得稅法第39條第l項但書公司組織」規定不符,尚無盈虧互抵之適用,故不得申報前10年虧損之扣除額。

該局指出,如果有任何營業代理人方面的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楊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10/11


2013年10月9日 星期三

2013-10-09:財政部核釋幼兒園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徵免規定

財政部表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施行後,依該法規定,托兒所及幼稚園均應改制為幼兒園,為避免公、私立幼稚園因改制為幼兒園致其房屋稅地價稅徵免受到影響,並使依幼照法設立或改制之公立幼兒園財團法人興辦立案之私立幼兒園房屋稅地價稅有一致徵免準據,於今(9)日發布令釋,以資明確。

財政部說明,幼兒園業經教育部認定屬學前教育階段之「教育機構」,教育主管機關對其均視同學校管理,因此,幼兒園如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4款第15條第1項第1款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第8條第1項第1款有關公、私立學校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規定者,自可適用各該條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地價稅,爰發布令釋,供納稅雙方遵循,內容如下:

一、依幼照法設立或改制之幼兒園,


如屬公立幼兒園者,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4款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地價稅


如屬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幼兒園者,其登記為該財團法人所有供園舍辦公使用之房屋,及幼兒園用地、員生宿舍用地,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地價稅

二、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施行前,各地方政府所屬機關委託經營幼兒園,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於委託經營契約屆滿前,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4款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地價稅。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令釋發布後,公、私立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後,其原依法免徵房屋稅地價稅者,原則上仍繼續適用,不受改制影響。至原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所興辦之托兒所,因托兒所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現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設立之托育機構,主管機關為社政部門,非屬教育事業範圍,原無上開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減免規則之適用;在改制為幼兒園後,因屬「教育機構」,且教育主管機關對其均視同學校管理,例如校園安全通報、園務管理、學生數核定、教師員額編制等事項業納入行政管理機制,故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所興辦之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後,符合上開免稅規定者,可依規定申請免徵房屋稅地價稅

林科長 明洋 049-2316197
財政部賦稅署 2013/10/9


2013-10-09:企業合併前應納稅捐,由合併後存續的營利事業負納稅義務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之前應繳納的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的營利事業負繳納義務。所以因合併而消滅的營業人辦理註銷前,如已將貨物移轉或銷售,而未於移轉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則應由合併存續的營業人承受申報繳納義務及受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102年1月間合併消滅乙營業人,合併時乙營業人將電腦硬體設備及軟體乙批移轉給丙君,但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除按移轉設備的價值,向合併後存續的甲營業人追繳營業稅外,同時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以罰鍰。

國稅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的規定,乙營業人因合併而消滅時,餘存的電腦設備等,無論是用於抵償債務、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均視為銷售貨物,應於移轉設備時,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乙營業人既於辦理註銷前已將餘存設備移轉給丙君,而未於移轉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依稅捐稽徵法第15條規定,應由合併後存續的甲營業人承受納稅義務及受罰。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與其他營業人合併時,存續的一方應同時注意消滅的一方是否已善盡納稅義務,以免增加額外的租稅負擔。

法務一科 楊稽核 06-222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10/9


2013年10月7日 星期一

2013-10-07: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

該局指出,繼承人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取得遺產之多寡,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但如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後再將繼承之財產無償移轉他人,仍涉有贈與。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康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7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0/7


2013年10月4日 星期五

2013-10-04:自然人申請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銷售電能時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張先生詢問以個人名義申請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於102年9月份銷售電能共計5萬元,綜合所得稅應如何申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9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09904544950號令釋,自然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銷售電能,


1.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由購電之營業人(即電業)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該自然人,並由該自然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財政部73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65468號函釋規定,以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計算營利所得後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當年度應納稅額。


2.若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獨資組織規定報繳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

張先生應於103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上述銷售額5萬元乘以6%純益率計算出營利所得3,000元後併入其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納稅額。

審查二科 稅務員 陳妍岺(07)7256600 分機:725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10/4


2013-10-04:財神爺沒走!幼稚園非營業人 發票打統編千萬獎可領

發票打上統一編號就不能領獎,7、8月統一發票千萬特別獎中獎號碼71895847,全台13張中獎發票,其中一張由中華電信台中營業處開出,卻打上統編,原以為和財神爺擦神而過,但國稅局看到新聞後,主動聯繫中華電信,依照法律規定,中獎的單位雖然發票打統編,但非營業人,所以還是可以領獎,簡直就是掉進地獄後又飛上天堂。

台中一間私立幼稚園,從網路上購買中華電信電子商務管理的點數卡,消費648元就幸運兌中1000萬,結果卻因發票打上統一編號,以為不能領獎,連中華電信員工都說「好嘔」!民眾更說無緣,這是命啊!應該會懊悔一段時間。

原本以為打了統編不能領,最幸運的人瞬間成了全台灣最衰的人,但財神爺又回來了,國稅局說1千萬可以領。一來一往相差1千萬,中獎人一定心情掉落谷底又飛上天堂,由於中獎單位非營業人醫院律師、還有私立幼稚園,就算打了統編一樣可以領。

根據財政部統一發票領獎注意事項,統一發票收執聯不符給獎的規定: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營業人的統一發票。(辨識方法:1.手開式的發票從買受人名稱來辨識;2.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發票如果正面打印有8位數字的統一編號者)。而人民團體執行業務者所取得的發票,雖有8位數字的扣繳編號,仍可給獎。

只要歸屬於營業人類別,如公營機關公立學校等,打了統編就不能領,而打上統編就是於幼稚園的公有財產,個人不得領用,一千萬總算乖乖入袋,原本是哭笑不得的命運,現在應該可以捧著白花花的銀子睡個好覺了。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2013-10-04


2013年10月3日 星期四

2013-10-03:何謂刑事優先?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罰法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亦即納稅義務人如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此乃避免對同一違反刑事法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行為雙重處罰之規定。惟如非屬同一行為態樣違反刑罰行政罰,仍應分別受罰。

該局說明,甲君於97年間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販售油品,銷售額合計3,000萬餘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150萬餘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向A加油站購入非法漁業用油並予轉售,經○○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認定故買贓物判處徒刑在案,本件再對其處以行政上稅捐處罰,有違一事不二罰規定為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查營業稅係針對貨物或勞務在移轉過程中,就其交易金額所課徵之租稅,故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除有稅法規定減免事由外,均應課徵。又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係為避免對一違反刑事法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行為為雙重處罰所制定。本件甲君係因故買贓物罪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處以徒刑,而國稅局係就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銷售貨物,違反行政法之行為予以處罰,二者分屬不同之行為態樣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不二罰規定之適用,乃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如觸犯法律非屬同一行為態樣,並無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罰優先原則之適用,國稅局仍會依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法務一科 楊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10/3


2013年10月2日 星期三

2013-10-0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請注意申請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之期限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已報經財政部或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如其結餘款支用之最後一個年度非102年度或以後年度,其結餘款使用計畫有變更情形者,無須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辦理。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行政院於102年2月26日修正發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增訂第2條第4項機關團體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該目規定之4年為限。

惟經財政部或主管機關核准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其使用計畫期間之最後一個年度為101年度或以前年度之案件,如未及於修正後規定之期限內提出變更之申請,將較修正前更為不利。所以,財政部為免影響其適用免稅之規定,於102年9月9日以台財稅字第10200607690號令核釋結餘款使用之最後一個年度係101年度或以前年度者,如使用計畫有變更情形無須適用修正後有關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申請期限規定,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為利各界瞭解,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基金會98年度結算申報未達支出比率,就於99年度將結餘款編列用於99年度至101年度之使用計畫,並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在案。嗣後該會因故未能於101年度執行完竣,依上開令釋規定,其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之期限,無須受修正後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規定之限制;惟變更後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所定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僅能至102年度即需執行完竣。

審查一科 股長 周美玉(07)7256600分機714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10/2


2013年10月1日 星期二

2013-10-01:賣方利用預告登記,俟不動產持有期間超過2年期限,再過戶以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臺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實施以來,諸多坊間流傳不當規避稅負的手法,例如出售房地暫不辦理過戶,買方同意先採預告登記方式以確保產權,等到原賣方持有該房地期間超過2年後,再行辦理移轉登記等,國稅局持續加強蒐集各種資料產出異常案件,列入專案查核,並陸續查獲多筆不法規避案件。

中區國稅局舉出最近查獲案例,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9年10月間買賣取得臺中市房地,並於101年5月間先將該房地辦理預告登記予乙君,旋於101年11月間塗銷預告登記後即另以買賣移轉辦理登記予乙君,因其於出售時已持有該房地期間滿2年,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經該局深入查核發現,出賣人甲君早於101年5月間即議妥1,500萬元之價金,同意將該房地出賣與乙君,並已收取買賣契約價款半數,甲君為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雙方乃約定先辦理預告登記,以確保乙君權利,待甲君持有該房地一屆滿2年,雙方隨即在101年10月間簽訂買賣契約,並於101年11月間乙君支付尾款後,同時辦理塗銷預告買賣移轉登記予乙君,顯係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2年之規定,該局乃按甲君實際出售該房地時,持有期間僅1年7個月,應適用10%稅率補稅150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75萬元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應據實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財政部為杜絕迂迴規避手法,已於102年7月11日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前述利用其他登記等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處罰倍數已提高為2.5倍,切勿心存僥倖而觸法受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許嘉益 04-23051111轉732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