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2013-10-14:營利事業財務發生困難,可申請加利息分期繳納稅款

高雄市某公司來電詢問:因財務發生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稅款,該如何申請分期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含結算未分配盈餘申報暫繳自繳稅款補徵稅款)及罰鍰,可向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加計息分期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都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已申請停業註銷擅自歇業經主管機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

二、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該局特別提醒遭逢經濟困難的營利事業,只要符合上述條件,應於其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向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每筆稅款以申請一次為限。

鹽埕稽徵所 助理員 劉佳雯(07)5337257 分機:65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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