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2013-10-14:投資股票配發之股利申報遺產稅小丿步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每年5月至10月是各上市、櫃公司發放股利的旺季,有關遺產稅的申報,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被繼承人投資的公司發放股利的時間點,注意應否列入遺產申報,以免辦理股票繼承過戶時須補報,舟車往返,徒增困擾。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遺產有公開上市或上櫃公司的股票,應注意該被投資公司的除權或除息準日


1.倘除權或除息基準日在被繼承人死亡,則該配發的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屬被繼承人未領取的權利,併入遺產申報;


2.倘除權或除息基準日在被繼承人死亡,則該配發的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屬繼承人的所得,不用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2年7月25日死亡,


1.遺有某上市A公司股票20,000股,該上市公司分配股利的情形為每股現金股利4元、股票股利0.5元,除權基準日102年7月18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已取得領受配發股利的權利,其於死亡時尚未領受的現金股利計為80,000元、股票股利1,000股,列入遺產申報;


2.甲君另遺有上市B公司股票50,000股,該公司分配每股現金股利3元、股票股利1元,除權基準日102年8月20日,係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則該股利有權利領受者為繼承人,核屬繼承人的所得,免列入甲君的遺產申報。

該局呼籲,民眾於申報遺產稅時,倘被繼承人遺有投資額或股票,應注意該投資公司配發股利的除權基準日,以確保申報的正確性,以免發生短、漏報,須多次往返國稅局及過戶的證券商,造成困擾。

綜合規劃科 劉稽核 (02)2311-3711分機161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0/14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所生之孳息屬繼承人所得應依法扣繳(財政部98/09/01台財稅字第098004122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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