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1日 星期四

2013-10-31: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免課特種貨物及勞物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物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物稅稅範圍

該局於查核時,發現甲公司於自有之土地上興建廠房,因該廠房竣工至出售之期間,未滿2年,乃自行向該局申報特種貨物及勞物稅,適用10%稅率,並繳納稅款1百餘萬元,經該局審查發現依建物登記資料,該廠房登記原因係第1次登記,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該局乃再函請市政府提供使用執照,發現甲公司確係起造人,該公司銷售廠房土地非屬特種貨物,故該公司銷售廠房土地應免課特種貨物及勞物稅,該局乃依規定辦理退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注意前揭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魏欣瑩 04-23051111轉620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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