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日 星期二

2013-10-01:賣方利用預告登記,俟不動產持有期間超過2年期限,再過戶以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臺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實施以來,諸多坊間流傳不當規避稅負的手法,例如出售房地暫不辦理過戶,買方同意先採預告登記方式以確保產權,等到原賣方持有該房地期間超過2年後,再行辦理移轉登記等,國稅局持續加強蒐集各種資料產出異常案件,列入專案查核,並陸續查獲多筆不法規避案件。

中區國稅局舉出最近查獲案例,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9年10月間買賣取得臺中市房地,並於101年5月間先將該房地辦理預告登記予乙君,旋於101年11月間塗銷預告登記後即另以買賣移轉辦理登記予乙君,因其於出售時已持有該房地期間滿2年,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經該局深入查核發現,出賣人甲君早於101年5月間即議妥1,500萬元之價金,同意將該房地出賣與乙君,並已收取買賣契約價款半數,甲君為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雙方乃約定先辦理預告登記,以確保乙君權利,待甲君持有該房地一屆滿2年,雙方隨即在101年10月間簽訂買賣契約,並於101年11月間乙君支付尾款後,同時辦理塗銷預告買賣移轉登記予乙君,顯係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2年之規定,該局乃按甲君實際出售該房地時,持有期間僅1年7個月,應適用10%稅率補稅150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75萬元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應據實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財政部為杜絕迂迴規避手法,已於102年7月11日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前述利用其他登記等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處罰倍數已提高為2.5倍,切勿心存僥倖而觸法受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許嘉益 04-23051111轉732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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