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5日 星期五

2013-10-25: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親友供住家使用,請記得辦理公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將房屋借與親友供住家使用,如係無償借用,為避免被核定租賃所得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記得須辦理公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將財產借予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本處所指稱之他人,係指本人配偶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另有關財產無償借用之認定,稅法並規定須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者。

高雄國稅局再次提醒, 個人將房屋借與他人供住家使用,有關無償之認定,係以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理公證者為認定依據,公證前之借用期間,稽徵機關仍將依租金標準核課租賃所得,故如目前已有借出房屋而尚未辦理公證者,提醒您,請速辦理公證。

前鎮稽徵所 股長 楊麗惠(07)7151511 分機:615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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