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2013-10-15: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當年度應分別查調本人及配偶之所得資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當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與配偶合併分開申報,如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應將配偶該年度所得併同申報。納稅義務人不論是利用自然人憑證透過網路申報系統彙入所得資料或是向國稅局臨櫃查調所得資料,由於當年度其配偶非屬國稅局提供查調涵蓋之所得人範圍,如果納稅義務人僅以本人名義申請查詢,將無法查得其配偶之所得資料,必須另以配偶名義查調所得資料,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因選擇合併申報,但漏未申請查調配偶所得資料併入申報,而發生漏報配偶所得,遭補稅處罰之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會併同提供同一申報戶所得人資料,包括本人配偶未滿20歲子女滿20歲(含課稅年度中年滿20歲)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子女,及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惟納稅義務人如係於課稅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不會併同提供,須分別以本人配偶名義進行查調。

該局同時指出,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其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亦無法併同提供,亦應以配偶本人名義另行查調。又國稅局所提供之所得資料係供申報參考用,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前仍應自行核對檢視據實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到補稅處罰。

法務二科 謝股長 03-3396789 轉 16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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