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2013-10-14:納稅義務人應循合法途徑節稅

我國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課稅,所得越高者須繳納較多稅捐,因此常有高所得者利用子女親朋好友名義分散個人所得,藉以規避適用較高之稅率,經國稅局查獲反而遭補稅處罰。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循合法途徑節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較常見的分散所得之方式,主要由高所得者先借用子女員工其他第3人之名義開立帳戶,存入資金後進行投資理財,產生之利息營利所得,則由子女或第3人以較低之稅率繳納綜合所得稅,達到減少租稅負擔的目的。此類案件,國稅局可運用所蒐集資料及查核技巧,釐清資金歸屬,使逃漏實情無所遁形。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年紀尚輕,獲配上市櫃公司股利1百餘萬元,經追查購買股票之資金來源係自叔父乙君帳戶轉入,出售股票之資金則匯入乙君帳戶或由乙君配偶領現。甲君則表示因投資理財之需而向乙君借貸資金,出售股票後即返還乙君。經查證乙君歷年申報綜合所得稅適用最高稅率為40%,主要所得類別為營利所得,投資之上市櫃公司亦與甲君相似,案經乙君坦承甲君帳戶係其所借用,除補稅外並加處1倍之罰鍰。

民眾如有類似情況,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加處罰鍰,而得不償失。

審查二科 林稽核 (06)229803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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