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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9日 星期五

電子發票營業人下載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功能正式上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供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更便利的營業稅網路申報服務,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已提供此類營業人可持「工商憑證」下載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供申報進項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使用。


該局說明,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範圍自108年1月起,可供當月有開立電子發票(已配發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營業人申請下載。營業人可於每月6日後,以「工商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至前一月份23日止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例如:108年1月起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於108年3月6日可下載108年1月1日至2月23日繳納之進口稅費憑證資料。【下載路徑: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首頁\營業稅\申報查詢\國內營業人營業稅相關下載項下】


該局進一步提醒,上述線上資料僅保存6個月,請營業人多加利用,而且所查詢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進口稅費繳納憑證扣抵,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若查詢之資料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之不得扣抵項目或未依同法第33條規定取具憑證者,請自行減除,避免因誤扣抵而受罰。

 「電子發票稅務優化服務篇~進口稅費繳納憑證下載功能正式上線」宣導短片
    https://youtu.be/MUpMiB1Wnx4


審查四科黃股長 06-229805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03-29


2017年9月19日 星期二

2017-09-19:海外購物夯,大數據資料分析揪出幕後藏鏡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跨境交易盛行,民眾只要上網手指點一點,就可以買到世界各地的貨物,卻也衍生出營業人假借個人名義進口貨物規避查核逃漏稅捐。該局近來運用跨機關資訊整合海關進口報單資料分析,發現104年轄內同一地區有10餘名個人自日本、美國及香港等地大量以快遞方式進口貨物,每個人進口筆數均達2千筆以上,品類包含皮件、服飾及鞋類等,經運用國稅資料庫查得該等個人都是轄內甲公司的員工或親屬,所進口品項與甲公司營業項目相符,顯有異常,遂進行深入查核。

該局運用營業稅智慧型選案系統與銀行資金資料作大數據資料分析,甲公司銀行匯入資金與營業稅銷售額申報數不符,經查甲公司藉由員工與親屬名義進口商品在國內販售,甲公司進貨未依法取得進項憑證,且於國內銷售貨物時,亦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合計1億5千餘萬元,核定補徵甲公司營業稅770萬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核處罰鍰485萬元。

該局呼籲,為遏止不法逃漏,該局持續針對海關進口報單資料、銀行資金資料,運用營業稅資料庫及智慧型選案系統分析加強列選查核,營業人如有前開違漏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審查四科 王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9-19


20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國外進貨或進料應依規定報關進口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從國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該局查核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申報成本費用金額高於其取得憑證金額,有憑證取得不足之嫌,經審視A公司申報營業成本,有部分貨物從國外進口,該進口貨物雖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及銀行匯付證明文件,惟未取得海關完稅單據,進一步查核發現A公司進口貨物係透過員工攜帶進口、廠商來臺直接攜帶至A公司交貨或以小額郵包郵寄進口,金額共計1,794萬元,未依規定申報進口貨物,遂將相關資料通報主管機關查核,予以補徵及裁罰逃漏之關稅及營業稅。

該局呼籲,基於國稅一體原則,關稅、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皆有相互勾稽處理規定及通報制度,營利事業從國外進貨或進料,應依規定取得相關憑證,並依規定申報進口貨物,課徵關稅及營業稅,切莫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2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7/16


2010年7月14日 星期三

免稅區廠商銷售貨物予課稅區廠商相關營業稅規定

(本報訊)免稅區廠商銷售貨物予課稅區,該交易模式營業稅應如何報繳?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免稅區廠商銷售貨物予課稅區,統一發票開立與否,需視免稅區廠商銷售之貨物是否為保稅貨物而定,若為保稅貨物,尚需判別由免稅區或課稅區廠商名義報關而有不同:

一、交易之標的為保稅貨物

1、以課稅區買受人名義報關-依財政部750419台財稅第7541699號釋令規定,免稅區廠商銷售貨物至國內課稅區者,課稅區之買受人按進口貨物規定辦理,該免稅區廠商之銷售額免開立統一發票,申報於該期營業稅401表第82欄。

2、以保稅業者名義報關-依財政部910308台財稅第910451111號釋令規定,保稅區之保稅貨物得以保稅業者名義報關完納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於銷售至國內課稅區時,應由銷售貨物之營業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二、交易之標的為非保稅貨物

依財政部760831台財稅第7623300號釋令規定,免稅區事業售貨至課稅區,其依有關規定無需報關者,應由免稅區事業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加工區廠商,若有銷售至課稅區貨物,需先審視交易標的貨物屬性、報關與否,再據以依相關規定決定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高加稽徵所 股長 呂素美(07)841477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