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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8日 星期四

2012-10-18:公司組織清算完結前後發現有退稅款處理方式

本轄陳小姐來電:公司組織於清算完結前後,發現有應行課稅所得並有應退稅款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公司組織如尚未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前,有應退稅款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具領。


惟如已依法清算完結,該項應退稅款,稽徵機關應以公告方式送達,經公司利害關係人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法院重選清算人後,再由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代表具領。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再進一步說明:公司清算雖已申報核定,如發現有應稅收益,仍應由清算人辦理清算所得更正申報,並將稅後餘額分派予股東,俾由股東辦理所得稅更正申報。

綜合規劃科 審核員 張鈺釗(07)7256600分機777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10/18


2009年4月16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劃撥轉帳,快速安全又方便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可利用劃撥轉帳方式存入營利事業金融機構帳戶,營利事業不需要等待稽徵機關通知領取退稅支票,並且不必配合金融機構上班時間,免除將支票向金融機構提示兌領手續,以劃撥轉帳方式退稅不但安全、方便而且迅速,有利於企業資金之週轉與調度。


該局並說明,營利事業可利用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辦理轉帳退稅,向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索取「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填妥後交營業地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俾憑依同意書所載之存款帳戶將退稅款直接撥存,免除退稅支票領取、送存兌現之不便。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申請劃撥退稅之營利事業,必須以公司或行號名義開立之帳戶為退稅帳戶,以免退稅款無法撥入,失去劃撥退稅之便利。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