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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5日 星期五

大牌藝人春節接秀-節稅有方








 


  大牌藝人如林志玲等,春節接秀時,只要直接與邀請單位簽約,可視為執行業務所得,所得45%可扣抵。圖/本報資料照片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高所得藝人像林志玲、蔡康永、張惠妹等 A咖藝人,甚至近期冒出頭的 B咖藝人,今年春節接案滿檔,國稅局表示,大牌藝人若與邀請單位直接簽約可視為執行業務,所得的45%,可以扣抵。

今(99)年多家大型廠商,包括鴻海、廣達、台積電幾乎都擴大邀請知名藝人,參與公司尾牙宴表演工作,每個人喊價全都相當嚇人,像張惠妹唱 4首歌,預估就有 150萬元的收入,其他知名主持人包括胡瓜、小郭、以及最近拍攝台灣彩券廣告而爆紅的阿Ken 和納豆,不管A咖或者B咖,全都荷包滿滿。

北市國稅局表示,大牌藝人從事像這種比較特別的秀案,如果沒有透過經紀公司簽約,而自己跟邀請企業簽約的話,這筆收入就可以視為執行業務所得,所得總額的45%可以視為成本,對降低個人綜所稅總額,繳稅負擔比較輕些。

國稅局表示,之前像林志玲、蔡康永因為他們都跟經紀公司簽有藝人約,所有執行業務所發生的費用,幾乎都由經紀公司支付,所以國稅局才會認為應該將所得列為薪資,如此一來,只能用薪資特別扣除額計算,當然要繳的稅會差距大。

日前,賦稅署已經原則同意藝人如果與主辦單位直接簽約的話,原則上可以視為執行業務所得,但是還是需要視個案而定。國稅局說,基本上,收入的認定還是會參照經紀公司付款流程問題,如果藝人沒有實際發生執行業務費用,真的很難認定是一種執行業務行為。

由於演藝人員基本上並沒有真正的受雇約,尤其是小牌藝人,還得要自己負擔健保費用等原是屬於雇主要負擔的部份,且即使接到表演工作,也都得透過經紀公司的安排才行,在需要自己負擔治裝費的情況下,微薄的收入還得視為薪資所得,可以扣抵的空間不大下,也只能感嘆世間炎涼了!

工商時報 2010-01-15


2009年11月18日 星期三

模特兒課稅爭議-有解

模特兒課稅爭議有解套的機會。財政部表示,若模特兒與經紀公司實質不具聘僱關係,但契約內容未「真實表達」,可以重新更改或補充契約內容,模特兒的收入即可改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不過,財政部說,補充或變更契約內容,對於過去已被按薪資計稅的模特兒課稅確定案件,無法藉此主張變更課稅決定,但仍在申請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包括「林志玲千萬補稅案」,若契約內容與實質條件均符合執行業務身分,即有機會改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免遭補稅。

執行業務收入與薪資所得同屬勞務報酬,但兩者報稅時可扣除的費用相差極大。以林志玲為例,若其主張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即可扣除45%的必要費用,僅收入的55%需要課稅;但若被歸為「薪資所得」,按當年的薪資特別扣除額只能減除7.5萬元,將近99%的收入都要繳稅。

模特兒所得課稅爭議因林志玲而起,林志玲92年到94年間的收入被國稅局依契約內容歸為薪資收入,林志玲卻按執行業務所得申報,遭補稅千萬元。林志玲不服國稅局的課稅決定,提出復查、訴願均失敗,仍在申請行政救濟中。

為釐清模特兒課稅爭議,財政部日前召集模特兒經紀公司,並言明若契約性質顯示其工作性質具專屬性、無法由他人代勞、不必負擔代言產品銷售成敗等,收入即屬薪資所得,不適用執行業務者扣除45%的費用。

由於部分經紀公司反映與旗下的模特兒所簽署的契約,不符合稅法對執行業務所得認定的規範,但實質上模特兒與經紀公司並沒有僱佣關係,契約內容與實質工作型態不符,希望能有更改契約的機會。

財政部認為,經紀公司與模特兒可以就契約內容再做討論,若雙方都同意兩者不具有包括競業禁止規範、工作內容受指揮監督,不必負擔盈虧成敗等,即可主張變更內容或要求補充契約條件,交由稅捐機關或行政救濟主管機關重新核認。

【2009/11/18 經濟日報】


2009年11月3日 星期二

模特兒怎麼稅-議定5原則

模特兒課稅問題引發爭議,財政部將訂出模特兒所得性質的認定標準,只要符合工作具專屬性、雇主負擔職訓機會與費用等5條件,就屬於薪資所得;若模特兒需自備工作所需設備、雇用他人協助工作等,才算是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如果是薪資所得,每年報稅時只能扣除10.4萬元薪資扣除額;至於執行業務所得則可扣除45%的費用,每賺100元可扣除45元的費用,所得只有55元,可以少繳很多稅。

賦稅署和模特兒經紀人公會雙方昨天首次針對模特兒所得課稅問題進行溝通。官員提出5大原則,作為認定薪資所得的標準,認定標準包括1.工作具有專屬性,不能由他人代勞;2.雇主提供並負擔職業訓練的機會與相關費用;3.工作內容由雇主指揮監督;4.受競業禁止規範限制;5.除了本身提供的勞務,沒有其他與所提供勞務相關的費用。

也就是說,只要模特兒和經紀公司簽訂的契約符合上述5原則,不論所得是拆帳或按淨額領取,都是薪資所得,不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至於模特兒或經紀公司若主張收入為執行業務所得,財政部認為至少要符合3條件,像是收入和費用有明確的分攤比率、模特兒必須自備工作上的重要設備、雇用其他人協助完成工作事實等。

有關藝人、模特兒等課稅爭議,財政部長李述德昨天在立法院財委會答詢指出,這些行業的收入究竟屬於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如果雙方有僱傭關係,就是薪資所得;如果自己開工作室,自行承攬工作並自負盈虧,才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2009/11/03 聯合報】


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名模怎課稅-月內檢討

名模林志玲遭補稅加罰款千萬元,引發立委關注,認為演藝人員賺取的收入應歸屬執行業務所得,准予扣除45%的費用降稅。財政部長李述德承諾一個月內檢討法規,明確訂定課稅規則。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則說,將安排下周與模特兒經紀公會會商,希望經紀公司能夠整理目前旗下模特兒的工作或經紀契約類型,做為訂定課稅依據的參考。

演藝人員、模特兒近年常與稅捐機關大打稅務官司,起因就在對收入性質的認定看法出現歧見。國稅局認為,具有僱佣關係的經紀契約,就屬薪資所得,不能扣除45%的費用,只能享有每人10.4萬元(98年標準)薪資特別扣除額;但演藝人員認為,應該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其置裝、髮型等費用均可扣減。

名模林志玲即因主張收入屬執行業務所得,但國稅局認定林志玲與經紀公司有僱佣關係,只能視為薪資收入,林志玲92到94年需補稅加罰鍰約千萬元。林志玲因此提出行政救濟,但已在國稅局、財政部訴願會接連敗訴。

財政部指出,演藝人員包括模特兒在內,稅捐機關目前課稅都是視個別契約並採個案處理,如果契約不具限制性,例如可自由接通告、代言等,其收入即屬執行業務性質。但若契約言明所有表演活動均需經經紀公司安排,並由經紀公司給付所得,即具僱佣關係,領取的收入即使是拆帳性質,也應按薪資課稅。

財政部對模特兒的課稅認定方式,立委盧秀燕認為不妥適。李述德同意一個月內做成明確解釋。許春安說,就國稅局所知,多數模特兒所簽訂契約都具僱佣性質,要改按執行業務收入課稅實屬牽強,但財政部希望深入瞭解演藝人員的特性,與經紀公會進行溝通後,再視契約性質做出課稅解釋。

【2009/10/22 經濟日報】


2009年10月22日 星期四

林志玲補稅案-財部將與公會研究合約

【王信人/台北報導】為了釐清名模林志玲補稅案,財政部下週將找模特兒經紀人公會開會,研究模特兒和經紀公司的「合約」內容。

林志玲被國稅局補稅上千萬元,罰鍰逾500萬,提出的訴願案,日前被財政部訴願會駁回,林志玲不服,繼續提出行政救濟,模特兒補稅風波未了。

因為如果林志玲的收入可以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依據財政部規定,演員、模特兒的費用率45%,則林志玲可少繳近一半的所得稅,稅負降低很多,所以模特兒經紀公司一直很努力為名牌模特兒爭取成為執行業務所得,向立委陳情。

昨天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立委盧秀燕質詢指出,演藝人員和經紀公司拆帳後,演員的收入適用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扣除成本費用,但同樣的情形,模特兒的收入卻只能當成薪資所得,不能扣除成本費用,課稅太重。財政部長李述德回應,1個月內研究解釋令。

工商時報 200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