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名模怎課稅-月內檢討

名模林志玲遭補稅加罰款千萬元,引發立委關注,認為演藝人員賺取的收入應歸屬執行業務所得,准予扣除45%的費用降稅。財政部長李述德承諾一個月內檢討法規,明確訂定課稅規則。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則說,將安排下周與模特兒經紀公會會商,希望經紀公司能夠整理目前旗下模特兒的工作或經紀契約類型,做為訂定課稅依據的參考。

演藝人員、模特兒近年常與稅捐機關大打稅務官司,起因就在對收入性質的認定看法出現歧見。國稅局認為,具有僱佣關係的經紀契約,就屬薪資所得,不能扣除45%的費用,只能享有每人10.4萬元(98年標準)薪資特別扣除額;但演藝人員認為,應該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其置裝、髮型等費用均可扣減。

名模林志玲即因主張收入屬執行業務所得,但國稅局認定林志玲與經紀公司有僱佣關係,只能視為薪資收入,林志玲92到94年需補稅加罰鍰約千萬元。林志玲因此提出行政救濟,但已在國稅局、財政部訴願會接連敗訴。

財政部指出,演藝人員包括模特兒在內,稅捐機關目前課稅都是視個別契約並採個案處理,如果契約不具限制性,例如可自由接通告代言等,其收入即屬執行業務性質。但若契約言明所有表演活動均需經經紀公司安排,並由經紀公司給付所得,即具僱佣關係,領取的收入即使是拆帳性質,也應按薪資課稅

財政部對模特兒的課稅認定方式,立委盧秀燕認為不妥適。李述德同意一個月內做成明確解釋。許春安說,就國稅局所知,多數模特兒所簽訂契約都具僱佣性質,要改按執行業務收入課稅實屬牽強,但財政部希望深入瞭解演藝人員的特性,與經紀公會進行溝通後,再視契約性質做出課稅解釋。

【2009/10/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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