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7日 星期三

子女辦拋棄繼承-孫輩扣除額不變

台南市西區蔡小姐問:父親日前過世,如子女拋棄繼承而由孫子繼承遺產稅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的數額為限。該分局說明,因被繼承人之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的金額是以子女拋棄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所以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並不因孫子女之人數增加而增加。

【2009/10/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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