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5日 星期四

大陸專利法翻修-三大改變

大陸專利法修正10月上路,律師提醒企業注意其三大改變,包括先申請原則強制授權共有原則。律師指出,有在大陸設研發中心或委託當地學術機關研發的企業,要盡快延伸出新的專利策略與標準作業流程,否則最嚴重恐面臨刑責風險。

此次是大陸專利法第三次修正,主要是為了配合大陸產業發展,鼓勵自主創新,所以條文上基本是接軌國際,對重視研發的台灣企業有利。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朝安表示,大陸專利審查過去採相對新穎性,只要沒有在大陸公開的技術都可以申請專利,導致不少垃圾專利出現;新法則順應國際潮流,改採絕對新穎性,勢必能提升大陸專利品質。

大陸目前是全球最大市場,台灣企業也有不少專利正在大陸審查;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協理蔡孟祥表示,大陸官方之前有延緩審查專利之勢,似乎就是為了要撐過10月1日新法上路,一律改適用新法的較高標準。蔡朝安認為,大陸新專利法尤其對有在大陸設研發中心的企業影響極廣,必須提早因應。

首先是「先申請原則」的改變。過去大陸規定在大陸研發的技術必須先在國內申請,才能到國外申請專利,但多年來成效不彰:新法規定,在大陸研發的專利可以先到國外申請,但必須先經過知識產權局的「保密審查」,看是否違反國家安全。

蔡朝安指出,大陸上表面放寬規定,但保密審查的規定不清,恐影響日後主張專利優先權的權益;而且違反者,除了該技術無法在大陸取得專利,最嚴重還可能面臨刑責,非常嚴重,呼籲在大陸從事研發的企業要格外留意。

再來是強制授權的修正。大陸將強制授權的要件改為「三年內並未充分利用該專利」或「有違反市場公平競爭」,第三人就可以申請該專利強制授權;蔡孟祥解釋,有時候專利權人基於策略考量,或等待工廠建成才能開工,不一定會馬上使用專利,這樣的「三年」規定,造成外商極大壓力。

另一個跟企業息息相關的,是「共有規定」的改變。過去廠商委託大陸學術機構研發,約定共有專利權時,若要處分該專利必須經過所有共有人的同意;但新法規定不需經過所有人同意即可自由處分專利,蔡朝安提醒企業,未來委託研發時一定要事先約定好使用關係,不然可能會碰到專利被當地人擅自轉讓或授權的慘痛局面。

【2009/10/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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