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逾期2年之債權,須經合法催收未果,始能列報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因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各項欠款債權,已逾期兩年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才可以列報呆帳損失。

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無法收回89年間銷貨予A、B、C、D等4家公司的貨款呆帳損失1千餘萬元,經國稅局以該公司無法證明已積極向債務人進行催收而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提起復查訴願遞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因公司改組及遷址致部分文件遺失,無法提出催收證明,但A公司及B公司負責人已到庭證述,該2家公司確實並未付款,且有收到原告寄發的催收文件,另提示C公司及D公司付款支票跳票的退票理由單供核,足見該公司已就貨款進行催收等理由,亦遭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列報呆帳損失應同時具備「債權已逾期2年」及「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等2項要件。本件A公司及B公司負責人的證詞,僅能證明甲公司在89年間有銷貨予A、B等2家公司,當時仍有貨款未清償,惟上開證人於90年後均未繼續擔任負責人,且均表示不清楚嗣後公司經營情形,因該2家公司於90、91年間尚有清償貨款的可能,所以無法以該2人的證詞,認定甲公司有經催收而未能收取貨款的事實。至於C公司及D公司所欠貨款,甲公司並無任何催收證明,且自承因文件遺失而無法提示,故而上開4家公司所欠甲公司的貨款,雖已逾2年,但不符合稅法規定「經催收後未經收取」的要件,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有逾2年的應收款項未能收回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的催收證明,以憑列報呆帳損失。

法務一科 溫科長 06-229808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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