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2日 星期四

走私被限制出境-六招解套

財政部指出,因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遭處罰鍰並被限制出境者,欲解除出境限制需提出財產擔保,可選擇以現金政府公債等財產,但不包括不動產

財政部關稅總局昨(20)日也指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所處罰鍰案件而被限制出境者,如欲提供與欠稅及罰鍰相當的擔保,並申請解除出境限制者,其擔保方式,僅能以關稅法第1條第1項所列的六種擔保方式為限。

海關表示,依本法准予提供的擔保或保證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現金。

二、政府發行的公債。

三、銀行定期存單。

四、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五、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六、授信機構的保證。


其中政府發行公債銀行定期存單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等擔保,須設定質權於海關。

關稅總局強調,受處分人若申請要以不動產(包含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作為擔保,以解除其出境限制,因與目前准予受理的擔保方式不符,海關將不予辦理解除出境限制。

【2009/10/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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