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因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遭處罰鍰並被限制出境者,欲解除出境限制需提出財產擔保,可選擇以現金、政府公債等財產,但不包括不動產。
財政部關稅總局昨(20)日也指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所處罰鍰案件而被限制出境者,如欲提供與欠稅及罰鍰相當的擔保,並申請解除出境限制者,其擔保方式,僅能以關稅法第1條第1項所列的六種擔保方式為限。
海關表示,依本法准予提供的擔保或保證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現金。
二、政府發行的公債。
三、銀行定期存單。
四、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五、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六、授信機構的保證。
其中政府發行公債、銀行定期存單、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及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等擔保,須設定質權於海關。
關稅總局強調,受處分人若申請要以不動產(包含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作為擔保,以解除其出境限制,因與目前准予受理的擔保方式不符,海關將不予辦理解除出境限制。
【2009/10/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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