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章及第70條之1施行期滿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專章第70條之1關於營運總部免稅之規定,即將於98年12月31日施行期滿,財政部已於98年6月30日與經濟部會銜發布相關注意事項,提醒趕搭最後一班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列車之公司注意。

該局說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章及第70條之1施行期滿注意事項」內容是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各個法條條次之處理措施予以明定。其中廣為公司普遍申請適用的租稅減免為各業別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其處理措施為「98年12月31日前訂購,並於訂購之次日起2年內交貨。有關訂購及交貨日期之認定,依各業別投資抵減辦法所定訂購及交貨期限相關規定辦理。」,因此凡於98年12月31日前訂購,且符合各業別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者,即可適用抵減稅捐之優惠。

該局指出,依各業別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或技術,如因情形特殊,未能於訂購日之次日起2年內交貨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事由,向指定機關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而「指定機關」依設備或技術安裝地點區分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工業局。換言之,只要是在98年12月31日前訂購,交貨期限經申請延期不超過訂購之日起4年者,如符合各業別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者,仍有上開租稅減免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購置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或技術,應於交貨之日起6個月內,向指定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可抵減稅額。籲請營利事業注意抵減作業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游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8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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